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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并存时的医疗费赔偿
作者姓名:
王永亮
董永强
作者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骨折,后又因医疗事故截肢,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费的构成负有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则推定医疗费均由医疗事故产生,医疗机构不能以原告因交通事故已获部分赔偿为由主张减免。
关 键 词:
举证责任
上海市
被告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机构
医疗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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