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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并存时的医疗费赔偿
作者姓名:王永亮  董永强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骨折,后又因医疗事故截肢,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费的构成负有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则推定医疗费均由医疗事故产生,医疗机构不能以原告因交通事故已获部分赔偿为由主张减免。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上海市  被告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机构  医疗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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