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关于“保险赔付请求权”的概念 此文中所说的“保险赔付请求权”指的是享有该项权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以请求保险人按照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的权利。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并未专门规定该项权利,也没有使用“保险赔付请求权”的概念,只是在表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含义时使用了“保险金请求权”一词(第21条)。此外,该法在有关受益人的条文中又出现了受益权的概念(如第63条、第64条)。对于我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理由在于,在保险领域的整体角度使用“保险金请求权”一词,不能反映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保险保障功能上的差异。而在同一部立法中,在确认了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同时,又用“受益权”来表述受益人的权利,则很容易使人产生歧义,造成使用上的混乱。 为此,笔者提出以“保险赔付请求权”取代“保险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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