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一致性和互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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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春旭.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一致性和互补性[J].理论前沿,2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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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春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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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中山市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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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大系统来说 ,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仅属其下的两个子系统 ,各子系统本身具有独立性 ,但各系统之间却具有联系性。独立性是相对的 ,联系性却是绝对的。其一 ,二者同属一个母系统下的子系统 ;其二 ,二者在其功能发挥和各自系统的完善方面必需相互作用、相互配合。因引 ,从这个意义上说 ,二者具有互补性。首先 ,精神文明建设是法制进步和发展的前提 ,精神文明的成果直接为法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与精神动力。可以说 ,法制在某种程度上是精神文明成果的物化与体现。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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