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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文书中的歧义问题
作者姓名:蒋信伟
摘    要:法律文书是为了实现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目的而制作的文件,它的文字要求准确、简明,符合一定的程式规范。然而,有的法律工作者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忽视文字表达上的推敲,使制作出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工作的要求,其中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文字表达有歧义。歧义,狭义上是指使用多义的语言单位,使句子的含义不能确定;广义上还包括语法、修辞、标点符号等使用不当而使句子的含义有多种解释。本文所谈的是广义上的歧义。例如: (1)“关系人夫妇俩未经原、被告同意,擅自将他们从结婚居住的楼上东厢房前间搬到楼下客堂间。”(2)“张×单独和伙同简×、洪×等人,先后在江苏、浙江等地盗窃作案十余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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