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证据及其实践应用价值初探 |
| |
引用本文: | 闵建雄.行为证据及其实践应用价值初探[J].刑事技术,2013(4):54-55. |
| |
作者姓名: | 闵建雄 |
| |
作者单位: |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 |
| |
摘 要: | 201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对证据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8条第一款)。但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有一个重要的属性,就是它的“法定性”,它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而非个人的主观意愿。本篇笔者想从学术的角度,通过对目前尚无法作为法定证据类型,而实践却又经常发挥证据效用的行为证据的概述,探讨行为证据将来作为证据类型的可能性。
|
关 键 词: | 行为证据 证据链 实践 法律法规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