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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的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
作者姓名:葛朋飞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450001
摘    要: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抽逃出资罪。参照刑法第91条,立法之所以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对待,按公共财产予以保护,其原因在于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当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时,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如果丢失、损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本案中国有仓储公司代为保管的这

关 键 词:抽逃出资罪  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  公司财产权  公司股东  处分行为  控股股东  集体企业  单位财产  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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