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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首辅与司法(上)
引用本文:怀效锋.明代首辅与司法(上)[J].中国法学,1987(6).
作者姓名:怀效锋
摘    要:<正> 明代的内阁首辅是总管国家中枢政务的官员。尽管明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司法机构向皇帝负责,司法大权操纵在皇帝手中,但首辅作为行政长官也插手干预司法。本文拟对明代首辅参预司法的权限和效用作一肤浅的探讨。一、内阁制度与首辅的司法权自秦汉以来,宰相作为封建官僚体制中的最高行政长官,辅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由于宰相在统治阶级中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因而就有延揽大权制约皇权的可能。因此,尽管皇权与相权在治理国家和维护统治所级利益等根本方面是一致的,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皇权与相权在统治权力的分配和行使上也会产生矛盾。对此,历代有所作为的皇帝都处心积虑采取种种措施限制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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