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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经贸案件司法管辖权问题初探
引用本文:任永强,王家琳.涉港经贸案件司法管辖权问题初探[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7(2).
作者姓名:任永强  王家琳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摘    要:涉港经贸案件司法管辖权是指内地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受理涉港经济贸易案件的范围或权限。简而言之,它所要解决的是涉港经贸案件应由内地法院还是香港地区法院管辖的问题。香港在97年回归祖国后,两地经贸纠纷将会越来越多,探讨涉港经贸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不仅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内地法院对涉港经贸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及有关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对涉港经贸案件的管辖权规定。 1.关于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香港地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有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将涉港案件说成是涉外案件并未影响我国主权及香港的法律地位,所以说涉港经济贸易纠纷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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