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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能否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引用本文:郑慧君,朱永娜.此种情况能否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6):80-80.
作者姓名:郑慧君  朱永娜
作者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河南新密452370 (郑慧君),新密市人民法院 河南新密452370(朱永娜)
摘    要:原告钱某,62岁,身体健康,两年前从单位退休,每月领取670元退休金。2005年1月17日,原告到被告陈某承包的临时工段做零工,约定日工资20元。第8天,原告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挤断手指,经法医鉴定构成三级伤残。2005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同时主张被告赔偿其因受伤致残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钱某主张被告赔偿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否成立,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钱某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钱某已不具备劳动就业的条件,或者说其务工能力已很弱,而且,钱某在受伤治疗期间退休工资并未减少,故其…

关 键 词:收入  误工  主张  残疾赔偿金  身体健康  法医鉴定  民事诉讼  退休金  原告  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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