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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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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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和《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现将第五批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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