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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传子不传女”合法吗?
摘    要:来信我的岳父、母于一九六○年先后去世,留下子女四人。当时,大舅子近二十五岁,已婚,大姨子十七岁,我爱人十二岁,小舅子十岁;留下家具、金银首饰及其他财物,价值约三、四千元,全部被大舅子占有;在山东老家还有瓦房八间、草房四间。一九六二年,大姨子出嫁,我爱人和小舅子享受国家的抚养费,仍与哥、嫂一起生活。一九六六年,我爱人去新疆,一九六九年小舅子去黑龙江,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三年,先后返回上海工作。山东的房屋出租,租金交给大舅子。一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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