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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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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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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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小学校长 管理办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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