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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罪名适用的探讨
引用本文:林维,王充.选择性罪名适用的探讨[J].人民检察,1997(8).
作者姓名:林维  王充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林维),华南师范大学(王充)
摘    要:所谓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数个互相联系的有关不同行为或对象的亚罪名,在适用中必须针对具体行为确定使用某个亚罪名或包容罪名。选择性罪名不仅是理论上的重要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进行探讨。关于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历来存有分歧。尤其是在行为人实行了选择性罪名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或实施的行为涉及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对象时,对于应如何定罪量刑,司法界意见纷经。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例,有以下认识:故罪并罚说认为,当行为人先实行生产假药行为,后实行销售行为的,应分别定生产假药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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