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诉后复议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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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阎巍.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诉后复议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03(12):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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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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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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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是指与诉讼标的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证据载体。它在诉讼中可以起到直接影响审判机关对诉讼标的作出认定和判决的依据作用。如民事判决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房屋权属证书。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审判机关不会对这种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认定,但会作为对诉讼标的作出判决的一种理由和依据。那么,当事人如果发现审判机关将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作为判决的理由和依据有误,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呢?由于法律对此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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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诉讼标的 行政行为 诉后复议行为 审判机关 行政复议 司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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