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对于证明标准的研究呈现一种结果视角下的预设思维,局限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最后一步,包括寻求清晰注脚的“内涵之辨”与划分刻度阈值的“层次之辨”。实践中,对于证明标准的把握或“倚重证据锁链、识别证据缺口”,或“依托印证证明、探查证据矛盾”,或“聚焦控辩对抗、排除辩方质疑”,均未能深入以裁判者为能动主体的认知过程,导致其游离在主观属性的内核之外。溯因推理中的开放性论证与创造性启示,得以激活控辩双方就“假说”与“被观察到的事实”之因果关系分别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具有契合性。在不认罪案件中,对单个证据的查证属实、单一要件事实的推论以及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作出阶段性划分,依次进行疑点的锚定与疑点的排除,以此夯实证据基础与事实基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仍应继续适用。由于事实认知模式、疑点锚定过程以及疑点排除方式等均发生了相应的转变,故不同路径之下的“排除合理怀疑”亦能呈现多元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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