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法律技术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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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清飞.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法律技术及其完善[J].法学,2024(4):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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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清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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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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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科学划分央地立法权限是我国国家立法体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技术作支撑。既有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技术是,地方立法主要以地方性事务为标准,中央事务采取排他性列举技术,设区的市地方性事务主要采取概括式列举性技术,对权限争议和地方越权立法行为通过立法监督技术予以规范。在既有的法律技术下,导致央地立法职责同构下立法权限不清,地方立法事项中决定性与执行性事项难以区分,对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事项的治理,均为地方立法面临的难题。应当根据国家治理的法律逻辑改进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既有法律技术,通过采取负面清单模式,明确地方性事务标准,改进央地立法规则治理技术和立法监督技术,完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法律技术,同时探索发展新的法律技术,化解制约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结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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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治理 央地立法权限 法律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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