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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要件
作者姓名:孙良国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基于类型化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公式化研究”(项目编号:22AFX0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明确将替代交易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优先计算方法予以规定,但该款并未规定替代交易规则的完整适用要件。替代交易规则有如下四个适用要件:非违约方已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替代交易是原合同的替代、替代交易是合理的、替代交易的决定合乎善意。其中,合同解除是通常的适用要件,但基于既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应设定明确的例外。替代性既可以表现为标的完全一致,在特别情形下也可以表现为标的不完全一致。合理性主要体现为价格合理性、时间合理性以及其他方式的合理性,其判断标准取决于市场语境和个案具体情形。善意包含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此外,为了合理分配交易风险和遏制投机行为,恰当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内容设计仍须更加精细。

关 键 词:替代交易  适用要件  合同解除  替代性  合理性  决定善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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