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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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文波 邢全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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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桦甸市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李文波),吉林省桦甸市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邢全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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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关于犯罪地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必须在林区,非林区不构成此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常常是林区作案,非林区销赃。把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界定在林区,缩小了打击范围,不利于有效遏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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