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述评——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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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巧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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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政府法治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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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研究”编号〔11YJA820087〕的前期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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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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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性法规 重大事项 地方立法 立法法 常务委员会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 单行条例 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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