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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研究
作者姓名:李文涛  赵洪石  孙晓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基金项目:2013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课题“劳动履行中的变更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YY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时效制度的核心在于对信赖利益的维护和现存社会秩序的尊重,但诉讼时效完成并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诉讼时效完成抗辩的援引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依据时效的基本原理,基于劳动者权益之特别保护,在劳动者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完成时,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规则完全可以适用,即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裁决,至于是否援引仲裁时效完成抗辩则取决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主张时效完成抗辩而向劳动者履行义务的,该履行合法有效。

关 键 词:时效  劳动仲裁  抗辩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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