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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下检察权功能之辩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直接关联着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向监察委员会转隶的改革中,产生某些检察权地位下降论。但检察权在国外却得到格外的尊重和发展应用,如欧盟提出构建欧洲检察院。贬低检察权容易产生诸多危害:一是不利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二是不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包括不利于确立庭审的刑事诉讼中心地位和扭转侦查中心主义传统;三是不利于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法治发展史表明,检察权与法治之间有着"命运共同体"的密切关联。因此,有必要扭转不当观念,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和加强检察监督并重,构建监、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刑事诉讼架构,这是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的应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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