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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行为——兼评《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中“以自杀相威胁”之规定
作者姓名:董邦俊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摘    要:在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中,准确理解“威胁”一词极其重要。刑法界对“威胁”的理解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对本罪的对象进行告发是否本罪的威胁?警告、命令是否本罪的威胁?以自杀相威胁是否此处的威胁?对威胁的程度也是需要考虑的。

关 键 词:妨害公务罪  威胁  认定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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