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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民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引用本文:王俐娜.试论公民肖像权的法律保护[J].政法论坛,1987(5).
作者姓名:王俐娜
摘    要: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宪法原则制定的民法通则丰富了保护人格尊严的内容。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对人格权中的肖像权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这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崭新内容,而且在国外民事立法上也不多见。对公民肖像权实行法律保护,有利于公民人身权利免遭侵犯,对形成尊重人格尊严的文明社会风气,激发亿万群众建设四化的热情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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