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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犯性质探究——以宣扬恐怖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为例
摘    要:恐怖活动犯罪特别是宣扬恐怖主义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在司法认定中面临过度犯罪化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统一的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缺乏犯罪目的的考察,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将恐怖活动犯罪设定为目的犯。参考不作为犯的分类,可以将恐怖活动犯罪分为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和不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恐怖主义性质的政治、意识形态目的主要影响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中的短缩的二行为犯即间接目的犯的认定。认定恐怖活动犯罪中的目的可以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恐怖活动犯罪作为目的犯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同时也要在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方面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具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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