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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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孙志刚2016年1月4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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