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宜依职权追加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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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振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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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徐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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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我国民诉法)策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唐德华同志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卜一九九一年版)对该条解释为“……才予必须参加诉讼活动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被告,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被告;……”。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实践中,尽管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案例不多,但也并作绝无仅有。笔者从参与民事诉讼的活动中体会到,人民法院不直依职权追加被告人。其理由如下:一、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人,易与原告和被追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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