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菲近年来积极推进南海油气开发合作,双方早期共同开发实践中的法律障碍仍然是推进合作的主要制约因素。中菲对南沙部分海域是否为争议海域本身存在分歧,导致双方难以就开发合作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达成一致。菲律宾国内法的规定对参与合作的另一个主权国家分享油气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项目的控制权构成重重限制。在当前的法律困境和南海局势下,如果协议的关键条款对任何一方有关南海主权和权益的主张可能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则油气合作的结果将与其初衷相背离,成为另一个南海摩擦的因素。以化解开发合作的法律困境为契机,从被动式法律辩护走向主动式法律开创,塑造中国在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治话语权,在当下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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