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及行为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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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挺笠李勇.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及行为构造[J].中国检察官,2021(7):2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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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挺笠李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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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21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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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200);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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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惩治体育竞技中日益严重的兴奋剂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有财产法益说、运动员健康、平等比赛的机会和诚信说以及体育精神说等,其均存在缺陷,应该采取法益二分说,包括生命健康法益和公平公正体育秩序法益。从行为构造上看,该罪的实行行为分为两种类型,其中组织、强迫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侵犯的是生命健康法益,引诱、教唆、欺骗、明知是兴奋剂而提供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平公正体育秩序法益,这两种行为的具体刑法解释应围绕"法益二分说"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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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十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生命健康法益 公平公正的体育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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