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主题:双方存在混合过错情况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作者姓名:吴才文  郑岚清
作者单位:1.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353500;2.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353500;
摘    要:近几年来,车内乘客非法干扰机动车驾驶的事件频频发生,给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非法从事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违章行驶,并与车内乘客发生撕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驾驶员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双方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均存在极大争议。结合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在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论证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认定以及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关 键 词:非法汽车客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责任承担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