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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中安保义务的分配
引用本文:张洪波,季欣蔚. 公共场所中安保义务的分配[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8, 0(6): 38-43
作者姓名:张洪波  季欣蔚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江苏警官学院,南京,210012
摘    要:公共场所是私人主体权利扩张的重要空间,也是社会活动展开的主要空间,对公共场所的利用成为安保义务分配的根本动因。传统警察权将安保义务视为自身理所当然的职责。随着私人主体性的提升及自我责任的明晰,可对安保义务在警察权和具体责任者之间重新安排。安保义务起源于德国法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进而发展为在公共场所和社会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限定的危害的责任负担。公法也把喜保义务视为自身的使命。宴保义备应该在私法和公法的矛盾与调和中重构和分配。

关 键 词:公共场所  安保义务  警察权

Obligation of Security Defending in Public Places
Zhang Hongbo,Ji Xinwei. Obligation of Security Defending in Public Places[J].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2008, 0(6): 38-43
Authors:Zhang Hongbo  Ji Xinw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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