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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立法缺陷分析——兼论立法缺陷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不利影响
作者姓名:李杰
作者单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事务部 中国政法大学2005届硕士
摘    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  立法缺陷  不利影响  缺陷分析  优先购买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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