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立法缺陷分析——兼论立法缺陷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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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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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事务部 中国政法大学2005届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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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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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 立法缺陷 不利影响 缺陷分析 优先购买权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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