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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摘    要:上诉人(原审原告):晓星香港有限公司(原名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HYOSUNG(HK)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25楼2504室。法定代表人:朴赞善(PARK CHAN SUN),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南江,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子程,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外贸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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