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3月新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首次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根据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则》)对庭前会议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但上述规定仍较原则,各地相继开始的一些司法运行也做法不一,学界对于庭前会议制度中的个别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亟需在对近来各地做法调研、分析并结合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探索庭前会议制度运行的长效机制,从而真正发挥其在促进程序公正、强化人权保障、提高审判效率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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