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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
引用本文:韩东成.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3):82-88.
作者姓名:韩东成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以供求证”。新形势下,尤其是新《刑诉法》的实施,使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从“以供求证”到“以证促供”的转型迫在眉睫。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是,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对该制度重视不够,少数案件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全程性、与讯问笔录同步性存在瑕疵。需要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规程,增强侦查人员的规范意识,保证录音录像与讯问过程、讯问笔录的同步性,加大制度执行的内部监督力度。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路径是要强化对职务犯罪立案及侦查过程的监督、用量刑建议权强化对审判的监督、落实上下两级院对案件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机制及加强对刑罚执行阶段的监督等。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警察本身职业化程度以及制度性腐败等问题使得警察职务犯罪日益严峻,逐渐成为了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呈现出内容上多贪利与侵犯私权,手段上更隐蔽、专业性更强且颇具群体性,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等特征。针对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新特征,有必要加强预防机制的针对性与科学性,建立“观念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创新型机制。借鉴国外立法,促进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建议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改为“概括数额加其他犯罪情节”的模式;将非特定公物纳入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至“不正当好处”;取消被动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和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适当前置贿赂犯罪的构成条件,只要实施要求、期约、收受贿赂的任一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或行贿罪且为既遂;增设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对贪利型职务犯罪增设相应财产刑,对行贿罪增设资格刑。

关 键 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录音录像  轻刑化  警察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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