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老鼠仑”的刑事责任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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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欣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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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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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输送非法利益的行为,违背了信托过程中应尽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老鼠仑的行为不仅是一般违法而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其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文通过综合分析各部法律对基金行为的规制并结合对基金老鼠仓行为的剖析,发现被称作基金老鼠仓第一案的唐建、王黎敏案,还涉嫌诸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多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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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金 老鼠仓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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