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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不合理性及完善建议
引用本文:盛冲.小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不合理性及完善建议[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12):30.
作者姓名:盛冲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学者认为这一款是“画蛇添足”,平添了许多争议,建议将其修改为“以勒索这种情形作为绑架罪的情节加重犯,1]以此来完善对绑架罪的规定。我虽然认同该学者的观点,认为应当对这一款进行修改,但是对其分析过程以及分析理由并不认同。在我看来,这一款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或者说立法意图无法得到贯彻和体现。从这一款本身来看,立法者的意图无非是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一款来达到对婴幼儿予以特殊保护的目的,第二是强调“偷盗”这一特…

修稿时间:200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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