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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应予规范
引用本文:胡鸿民.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应予规范[J].楚天主人,2005(8).
作者姓名:胡鸿民
摘    要: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存在着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一、存在着行政机关人员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不当做法。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这里所指的职务虽然没有指明是正职还是副职,本人理解应当包括副职。然而在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安排有行政机关的副职,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其原因可能是对地方组织法中相关条款理解的偏差;也可能是缺乏合适的人选不得已而为之;也不排除是对某些干部的照顾。尽管这些行政副职不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范围,但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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