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期后背书及其效力--兼论<票据法>第36条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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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翠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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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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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的规定,且存在逻辑混乱,理应作出修改。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即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可对背书人之外的前手债务人主张之;前手债务人可以其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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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期后背书 担保责任 票据权利 普通债权 免责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3)03-006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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