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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期后背书及其效力--兼论<票据法>第36条之修正
作者姓名:董翠香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摘    要: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的规定,且存在逻辑混乱,理应作出修改。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即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可对背书人之外的前手债务人主张之;前手债务人可以其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关 键 词:期后背书  担保责任  票据权利  普通债权  免责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3-00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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