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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犯和胁从犯的三个问题
引用本文:侯国云,陈丽华. 有关主犯和胁从犯的三个问题[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 14(3): 25-28
作者姓名:侯国云  陈丽华
作者单位: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陈丽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100080)
摘    要:传统观点将主犯划分为三种,即除了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两种外,又把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列为一种独立的主犯.文章分析了这种划分的逻辑性错误,指出,主犯的分类只能依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并认为在第二类主犯之下又可以细分为四种.关于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是多余的,因为,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中已经包含了这一内容.并认为,删去对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不妥当.关于胁从犯的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8条不再把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作为胁从犯,并不是把这种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按主犯处罚,也可能按从犯处罚.

关 键 词:主犯 首要分子 分类 刑事责任 胁从犯
修稿时间:2001-04-12

Three Problems on Prime Culprits and Rehictant Follower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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