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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制度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影响及适用建议
引用本文:许凌洁,罗静.年检制度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影响及适用建议[J].当代法学,2002(1).
作者姓名:许凌洁  罗静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邮编610041,研究生 邮编610041
摘    要: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商事主体只是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商事主体具有经营性或称营利性并且主体资格取得法定,即必须登记。因此商事主体作为拟制的人格,同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事主体的定义则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较之民事主体,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能力的范围是通过商事主体的章程规定并经过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表现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一栏。严格地说,章程规定的商事主体能力范围应与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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