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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运营模式中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作者姓名:孟荣钊
作者单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摘    要:当前我国共享汽车行业中的运营模式可分为两种:平台公司作为出租人的"强运营+重资产或轻资产"直营模式和作为交易组织者的"专业运营+闲置资产"加盟模式。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取决于其在不同运营模式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定义务。平台公司作为交易组织者和交易主体均需履行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平台公司作为交易主体时还需履行出租人义务。用户是交强险限额之外的主要责任主体。平台公司作为出租人时承担的更多是自己责任,作为交易组织者时承担的更多是替代责任。两种运营模式中的平台公司原则上均根据过错承担按份责任,以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为例外,承担后两种责任须有具体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

关 键 词:承担连带责任  替代责任  补充责任  运营模式  安全保障义务  交易主体  汽车交通事故  闲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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