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醉驾认定的程序化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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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储陈城.论中国醉驾认定的程序化建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1):104-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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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储陈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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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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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1&ZD160)“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制度平台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并受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基金资助,项目号为(CXZZ13_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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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醉驾纳入到刑法典之后,还需要对相关程序性问题进行研究。我国目前对此还没有完善的立法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并没有足够重视。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在醉驾认定程序上规定比较细致、严谨和科学。为了保证醉驾案件当事人在侦查和鉴定过程中权利受到最小侵犯,确保酒精浓度的司法鉴定准确性达到最大化,适当引入英美法国家(地区)的程序性规范不无裨益。因此我国可以设置截停程序、初步呼气酒精测试程序、人体平衡测试程序和可做证据的样本酒精鉴定程序等四个步骤构成的层次分明的醉驾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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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醉酒驾驶 认定程序 初步呼气酒精测试 可做证据的样本酒精鉴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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