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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作者姓名:李姝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摘    要:WTO 反倾销协定第13条规定了成员方的司法审查义务,即:“国内立法含有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11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或程序应当独立于负责所裁决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据此,反倾销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对反倾销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协定和国内立法所进行的审查。我国在入世后,依据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积极构建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反倾销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修订)及2002年12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了较明确的规定,由法院对商务部的反倾销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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