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多主体间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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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刚,梁琴.食药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多主体间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划定[J].中国检察官,2023(10):4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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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刚 梁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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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四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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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20CFX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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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药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个违法主体,已经认定共同犯罪,则多主体成立共同侵权,但应排除特定情形;若刑事判决部分未认定多主体共同犯罪,则不宜直接认定共同侵权,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存在各自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分销商承担按份责任、仅面对消费者的分销商承担责任等裁判方式。上下线销售不安全食品药品的类型化案件中,应基于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和威慑目的,放宽连带责任适用条件,设置“违法合理注意义务”连带责任和“延伸”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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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药品 共同侵权 惩罚性赔偿 连带责任 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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