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未成年被害人死刑抗诉案件的要点与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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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小兰,李春瑾.办理涉未成年被害人死刑抗诉案件的要点与启示[J].中国检察官,2023(1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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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小兰 李春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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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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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对于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从轻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准确分析从宽处罚是否适当。虽达成赔偿谅解但并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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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二审抗诉 死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未成年人 赔偿谅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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