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数额的厘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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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雷新,魏颖,刘儆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数额的厘定[J].中国检察官,2023(4):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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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雷新 魏颖 刘儆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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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2.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3.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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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沿用了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即按照损失或获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次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益因可产生较大经济价值而具备普遍性的侵权基础,这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赔偿数额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只有厘清现行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规则,进一步探索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诉讼路径,才能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优势,助力形成在面对商业利益诱惑时个人信息使用的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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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保护 诉讼请求 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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