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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认定及证明路径
作者姓名:翁良勇  余枫霜
作者单位:1.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摘    要: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通过公众媒体或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以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办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可以根据涉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实际用途、非法集资人归还能力等要素,综合判断非法集资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关 键 词: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  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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