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视角下事故责任形态之判断与定位——以交通肇事逃逸案为切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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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如意.犯罪论视角下事故责任形态之判断与定位——以交通肇事逃逸案为切入口[J].中国检察官,2023(14):5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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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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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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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事故责任形态不能直接在刑法上适用。考察行政法上事故责任形态认定依据,对于其中交通违法行为要审查其是否构成对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判断是否为实行行为,逃逸等非实行行为被排除在外;对于其中的主观过错因素也应被排除在外。在刑法中,事故责任形态是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但其本身又依赖于作为依据的判断材料,因此要在排除非实行行为、主观过错后,以实行行为作为认定依据,并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大小,判断结果回避义务违反程度,以此构建犯罪论上的事故责任形态。事故责任形态意在当存在两个或多个过失时限制处罚范围,而该意旨是在违法性层面通过违法阻却事由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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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故责任形态 逃逸 结果回避义务 实行行为 违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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