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公益诉讼范围,但是检察机关依据国家、省级人大的授权已经开展了司法实践。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均是文化遗产的下位概念,此类诉讼的准确法律定位应当是“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司法机关却将文物、文化遗产并列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存在定位偏差。检察机关提起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为人权理论与公共产品理论,结合检察机关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线索发现难、取证效率不高等问题,应当从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办案质效、实施集中管辖、提出特色诉讼请求、探索事后监督等角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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