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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人”先告状 法院应受理——论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的确认利益
引用本文:谷佳杰,黄文官.“恶人”先告状 法院应受理——论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的确认利益[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3):103-108,F0003.
作者姓名:谷佳杰  黄文官
摘    要: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人起诉义务人为民事诉讼的常态,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对权利人提起确认诉讼的诉讼形态。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提起的确认之诉有着其特殊的含义。对于这类形态的诉讼,无论从民事诉讼法理层面还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层面来看,法院都应当受理。

关 键 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  确认之诉  诉之利益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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